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JIANGSU SOCIETY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缩写为JSTVE。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江苏职业教育现代化。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承接教育行政部门公共职能转移,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公共服务;
(二)介绍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动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会员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理论和改革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群众性学术研究活动;
(四)根据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组织科研、教研和教育教学成果经验交流活动,开展成果评估与推广活动;
(五)开展业务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技能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六)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单位会员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且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三)个人会员应该是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7%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一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3%。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愿意参与职业技术教育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实践活动。
(二)在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和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或者67%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67%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名聘任名誉会长;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6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