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Jiangsu Society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缩写为JSTV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探索规律,为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设技能性社会作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本会的工作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理论和改革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群众性学术研究活动;
(三)根据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组织科研、教研和教育教学成果经验交流活动,开展成果评估与推广活动;
(四)开展业务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技能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五)介绍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动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六)承接政府公共职能转移,依法举办实体机构,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评价制度,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公共服务;
(七)编辑、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和资料;
(八)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单位会员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
(三)个人会员应是从事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且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江苏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撰写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职业教育研究与交流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者不履行会员义务且行为严重的,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制定和修改监事产生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关心热爱职业教育事业。
(三)在职业教育研究或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可以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聘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监事若干。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26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